Designed by Freepik 壹、前言 現今社會通訊傳播科技蓬勃發展,社群軟體不斷推陳出新,傳播媒體型態亦日新月異(除電視新聞等傳統媒體外,尚出現諸如Youtube及其他社群平台直播等自媒體型態)。故員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之經驗、所見所聞或奇聞軼事,更容易透過前開科技管道分享與社會大眾;然而雇主未必樂見於此,倘若員工客觀地分享工作經驗、勞動條件或公司制度,有助就業市場透明化,自屬有利公共事務而應被鼓勵之言論,但實務上較常見者輒為,員工(不論在職或離職)因為不認同雇主之經營管理,上網大吐苦水甚至指摘具體情事爆料,此際,縱使員工指摘之事並非真實,於網路資訊之快速流通下,恐於雇主不及澄清前,即已造成商譽受損影響經營,此厥為資訊社會下,公司人事管理上不可忽視之現代挑戰之一。 貳、員工爆料言論可罰性之司法實務概況 承前言所述情形,人資夥伴或許想發問,針對此類「不實」具體指摘,雇主是否得向該員工(尤其是離職員工更為常見)提起「刑法誹謗罪告訴」或「民事侵害名譽損害賠償」以為反制?誠然,倘員工指摘之內容足以毀損雇主名譽,確實有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民事侵權行為之可能性;然而,該指控是否「不實」而應受罰,仍須視個案有無「真實性抗辯」之阻卻違法事由存在,即同條第3項前段所稱: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…」;前開不罰之規定,於民事上亦然,民事侵權案件中亦會採為審酌之標準。以下分別摘錄成立與不成立「真實性抗辯」之法院見解各一則以說明其具體判準: 一、本件案情略為,某補習班離職員工於「雅虎奇摩知識」網站上匿名發文指控該補習班有「刊登不實廣告」、「打學生」、「威脅禁止學生去其他補習班」等具體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刑事判決: 「…是縱○○○所述其與○○○及○○○均遭告訴人打過,及證人○○○所述其有見過告訴人打學生等語屬實,亦不能謂「全部學生」都被告訴人打過,則被告所稱家長向其稱「〈我兒子等全部同學都被打過〉」這句話,衡情亦顯有「誇大」不實之處,其未經合理查證,即予任意轉載指摘,自有未洽。況被告並無法提出證據資料以交代該語係傳述自何處,復以第一人稱「我」來顯示文章內容,亦無相當理由足以讓人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之事項為真實。…承上各情,被告係利用網路傳播之方式,指摘上開各項內容,其傳播方式之散布力較為強大,依一般社會經驗,其在發表該言論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