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契約可不可以反悔?從最高法院判決看「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」之效力

飛騰雙週報_契約可不可以反悔?從最高法院判決看「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」之效力

實務上許多資方本想藉由合意終止契約來跟勞方達成好聚好散,但往往在洽商的舉措中參雜許多不恰當的言辭或手段。這些簽署程序完成後,依照一般民事契約的規範,勞資雙方均應受約定拘束。但總有勞方越想越不對勁的情事發生,這個時候勞方到底可否反悔?本所繼第197期宇恒週報(https://bit.ly/3s5WDt6)有先淺談合意終止之無效類型後,再次彙整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,來看法院實務是如何判斷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。

 

一、實務判決參考:

(一)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民事判決:「按當事人雙方如就終止契約已達成合意時,均應受其拘束,不得事後藉詞反悔再事爭執。又解釋契約,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,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,無須別事探求者,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(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一八號判例參照)。」參照。

(二)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判決:「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勞工有該條項所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故雇主非有該項各款之事由,不得任意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此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禁止規定,如有違反,自不生終止之效力(效力規定)。準此,雇主倘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,藉「合意終止」之手段,使勞工未處於「締約完全自由」之情境,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,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,導致勞工顯失公平,並損及誠信與正義者,即屬以間接之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。於此情形,勞工自得比照直接違反禁止規定,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為無效,以落實勞基法依據憲法第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而制定之本旨(勞基法第一條參照)。」參照。

 

二、案例類型分享:

(一)可以反悔,因為雇主被認定係濫用經濟上優勢地位(終止無效)

1、雇主無經濟性解雇事由卻執意解僱勞工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)

「查張○○於105年6月15日下午2時許經通知進入公司會議室後,○○公司即提示終止通知書及終止合約書,要求於當日下班前簽署,否則將予解僱,張○○顯無法在短時間內詳細審閱終止通知書及終止合意書之內容,亦無從判斷○○公司所告知解僱事由是否合法,而未能取得充分資訊判斷簽署終止合意書之利弊得失;○○公司實無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定解僱事由,其顯係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,以其已決定解僱張○○,張○○最有利的選擇為簽署終止合意書自願離職為,要求張○○於當日決定是否簽署終止合意書,張○○因任職已逾23年,為避免突遭解僱而受不利益,於未處於「締約完全自由」之情境而簽署終止合意書,同意於同年月30日自願離職。○○公司所為,實難符合誠信與正義,且規避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適用,藉此達使張○○去職之目的,張○○主張依民法第71條規定,所簽署終止合意書為無效,即為可採,則其與○○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合意終止。……原審以前揭理由,認○○公司終止其與孫○○、張○○之勞動契約為不合法,孫○○、張○○請求確認其與○○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及請求○○公司給付如附表三乙、丙欄編號一所示金額本息為有理由,因而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開請求部分,改判如上述聲明;……經核於法均無違誤。」參照。

2、雇主使勞工筋疲力竭、求助無門至凌晨4點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)

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受僱於上訴人獨資經營之○○○○○○○,擔任外場服務生。上訴人於109年3月間因不滿意被上訴人之工作表現、與同事相處問題等因素,有意解僱被上訴人,經被上訴人拒絕自願離職後,上訴人及訴外人即人事管理麥○○於同年3月24日、25日、27日、28日以被上訴人夜間清潔工作馬虎為由,拖延其下班時間;3月28日甚且遲至翌日凌晨1時30分始同意其下班。3月29日被上訴人正常工時結束後,麥○○無理要求被上訴人延長工時,繼由上訴人與麥○○長時間遊說,濫用雇主之經濟優勢地位,在深夜時段排除被上訴人向外尋求諮詢之機會及意思決定之時間,致被上訴人筋疲力竭、求助無門,迫於無奈始於翌日凌晨約4時許簽署上訴人提出且已預先勾選自願離職選項之離職證明書,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因而終止,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,即屬有據。

3、雇主無懲戒解僱或資遣解僱事由,卻遑稱本件不實申報停車費已達開除程度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)

被上訴人總經理○○○及人資處長○○○於100年5月20日約談上訴人,當場將被上訴人委由律師撰擬之系爭協議書出示上訴人,要求上訴人須在該次會議結束前決定簽署與否,可見上訴人簽署系爭協議書時,並無充分時間詳閱該協議書內容,亦乏充分資訊判斷其利弊得失。又上訴人於100年5月20日,其服務年資加上年齡已大於60,符合系爭退休辦法所定自請退休條件,其於99年1月至100年3月間縱有系爭情事,亦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、5款及第11條第5款規定之事由。系爭協議書第1條、第5條約定,兩造同意勞動契約於100年5月31日終止,上訴人無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或除離職金外任何其他給付,影響兩造僱傭關係之存續,並使上訴人受有喪失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之重大不利益,對上訴人顯失公平。足見被上訴人係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,使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書,規避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、5款及第11條第5款之規定,自非有效。

(二)不可以反悔,因為雇主未被認定係濫用經濟上優勢地位(終止有效)

1、勞工拒絕簽署績效改善計劃書,並主動表達可接受終止契約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)

按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者,倘雇主未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,致勞工立於不對等地位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決定之情形時,除有其他無效之事由外,仍應承認其效力。查上訴人於102年4月15日拒絕簽署被上訴人所提出績效改善計畫書,並表達願意接受被上訴人因此決定資遣之意,被上訴人再提出特別離職方案,作為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,復為上訴人所拒,並於同年月26日重申其接受以資遣之方式終止僱傭契約,被上訴人乃告知於102年5月6日終止契約等情,為原審確定之事實。查被上訴人提出績效改善計畫書,上訴人既自主選擇拒絕簽署,並表示可接受終止僱傭契約,顯非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自由決定之可能,原審認其合意生效,並不違背法令。

2、勞工未依規定短收貨款,不久後又違反程序致生嚴重損害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0號民事裁定)

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店長,曾於民國102年4月、104年5月間分別未依規定執行活動及輸入錯誤交易資訊,經主管為口頭勸告,復於107年5月13日因短收貨款,致被上訴人損失新臺幣(下同)1萬2000元,經被上訴人為最後警告予以糾正,並自107年7月1日起調整職務為顧客顧問。詎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未經主管同意批准,逕為客戶○○○辦理退貨,且未經完成換貨流程前即讓○○○取走總價值8萬1000元之商品,致被上訴人陷於難以證明客人因換貨而取走該商品之風險。被上訴人之人事部經理李○○乃於同年月30日對上訴人進行約談,告知其違反店舖手冊第1.7條、第3.1條情節重大,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解僱。上訴人於結束約談後,主動提出延後1個月自請離職之要求,但李○○僅同意其自請離職,不同意其延後1個月離職,上訴人經考量遭解僱可能衍生之不利益後,於「員工勸告/糾正處理紀錄」員工意見欄手寫「本人同意上述內容要求自行離職,希望公司特許處理,離職日為(西元)2018年7月30日」,並在員工簽名欄簽名,難認係遭被上訴人濫用經濟上優勢地位,於違反自由意志情形下為上開意思表示,應認兩造已於107年7月30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。上訴人復無法證明其係遭詐欺或脅迫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,無從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。

3、勞工自行計算確認優惠離職金數額,並主動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):

「佐以上訴人自陳劉○○有告知被上訴人多算離職金予伊之情狀,可知被上訴人以虧損為由,向上訴人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方案時,上訴人原認係被上訴人發動終止權,嗣經雙方計算具體離職金額,並經劉○○代應允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,上訴人同意在系爭通知書上簽名,未反對終止勞動契約,此屬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要約予以承諾。被上訴人並無濫用經濟上之優勢地位,上訴人既能自行計算確認優惠離職金額,並要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作為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,顯非立於不對等地位,上訴人於簽立系爭通知書後,未積極探詢其他單位有無職缺,並向主管道別,復於同年6月10日收受勾選離職原因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並於同年7月10日收受資遣費、優惠離職金合計111萬4667元,足見系爭勞動契約確經兩造合意終止。被上訴人因受疫情影響,就上訴人服務之部門有減少人力之必要,上訴人連續3年表現不佳,KPI評比為部門最後1名,被上訴人慮及上訴人將屆齡退休而給予優惠離職方案,難認被上訴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年齡歧視情事。」參照。

 

三、評析(代結論):

從上開案例可以看出一個脈絡是,法院實務似乎認為雇主如果完全沒有正當解雇事由,就不能只想藉合意終止手段規避勞基法。其次,縱雇主本有權依法終止契約,仍須與勞工循序漸進達成合意終止,倘過程中係由勞工先行表達不願配合公司規定,或自行決定離職相關配套程序,此時所取得之合意終止更肯認其效力。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「權衡直言不諱」:職場溝通的智慧之道

Designed by Freepik 在職場上,人們常常需要面對棘手的情況,並權衡是否直言不諱。有時候,直接坦白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,但如果不說出口,也許會錯失溝通的機會。作為職場人,我們需要根據情況,權衡利弊,作出明智的選擇。   曾有一位員工遇到一起涉及利益衝突的交易案件。儘管他已盡力遵循內部規範,避免利益衝突,但最終這起案件還是被曝光,導致團隊受到不實指控。當時,主管建議他模糊其詞,來應對外界的質疑,但他選擇誠實以對,陳述了事實的經過。最終,真相大白,事件也得以圓滿解決。   然而,并非所有情況都需要直接坦白。有一位具有財務背景的職場人士剛加入一家新創公司,她對公司制定的積極財務預算表示懷疑。經驗豐富的人建議她先與老闆溝通,了解背後的考量因素,而不是直接質疑預算的可行性。隨著時間的推移,老闆逐步推動策略方案,預算制定的合理性得到了證實。   當管理者需要對下屬直言相勸時,也需要拿捏分寸,給予適度的關懷和安撫。有一位主管曾因溝通不當而責備了一位員工,但隨後立即送上花籃和溫暖的卡片向其道歉。這件事表明,在直言相勸之後,管理者應該給予適當的關懷,以維護良好的關係,因為員工的心理狀態直接影響著工作效率。   總的來說,在職場上,我們需要因時制宜。對於一些不確定的情況,不妨先觀察其變化,等待局勢明朗後再做出評論。但無論如何,我們絕不能違背事實隨意說謊,因為這樣只會損害自己的信譽。一個稱職的職場人需要審慎權衡利弊,找到適當的溝通方式,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,又不會錯失溝通的機會。只有學會這樣的平衡之道,我們才能在職場上取得成功。 《 文章參考:2024-05-16  職場上應該完全誠實、有話直說嗎?專家:該如何說,要看面對誰… │ 經理人 》 文章來源: https://wpsite.mooo.info/2024/05/20927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 招募系統 人資系統推薦 雲端人資系統推薦 人力資源系統 考勤系統 HR系統評估 雲端打卡系統 人事薪資系統

【漢來美食】企業唯一不變的就是需要改變,選擇飛騰雲端幫助你因應多變的環境

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集團三大事業 ( 美食、飯店、百貨),全省北中南 ( 台北、桃園、台中、台南、高雄 ) 以及上海有 6  處共  41 店點,旗下品牌有漢來海港自助餐、漢來蔬食、翠園粵菜飲茶 / 漢來軒、名人坊、上海湯包;漢來美食員工人數:正職員工約有  1500 人, PT 人數單週最多約有 1290 人。 2015年12月24日漢來美食登錄興櫃(股1268)。   公司願景: 穩定的提供給顧客美味、安全的餐食。善盡企業的一份力量回饋社會,朝著永續經營的目標勇往直前。   公司HR遇到問題與挑戰? 1. 法規更動,系統商更版緩慢或遙遙無期 由於近年法規更動頻頻,有些法規修定,廠商無法承諾修改時程,人工作業和人為疏漏,越來越多(勞動事件法 … 拖到 … 還要加價購 …. );因應勞動檢查,如果系統不支援,就需人工處理,作業成本大增。 2. 行業特色,系統功能無法滿足實務需求,不見改善 許多同業 HRM 關鍵功能,換版不見改善,即便客製,系統也不見得穩定 ,費用、成本卻直線上揚。 例如:正職任集團成員公司兼職,或臨時工單日加退保和重覆防護,多次反應到現在都沒有,我司就每月收到保費線款單時,一直重工修正。 3. 企業唯一不變就是改變,客製是競爭力所在,卻是磨難開始…… 一般軟體客製都由客戶單向主張需求,廠商只是配合撰寫,但始终無法有效避開二個風險: 需求易有疏漏或規劃盲點 客戶只能依問題痛點提出需求,內部卻未必具領域別專業人才,能進行跨部門和職能別之需求綜理,偏偏客製案廠商多是憑客戶單向陳述需求後,即發案處理。 溝通風險(認知落差) 客製功能規劃、發案到交貨期過長,更麻煩是到程式交付時,才會發現層層分工後的認知落差。 因為種種原因,最後僅能以結案為先,進行耗時的業務協商和需求變更,而非著眼在客製功能需求完善。 4. APP員工資訊平台導入 隨著手持裝置應用的普及,運用手持裝置隨時隨地連線公司內部系統已成為常態,如將員工日常的差勤、薪資、簽核、人事訊息,甚至是目前的勞動事件法異常刷卡表態收證等各項服務納入,必可利用系統提升現有作業效率、降低公司營運成本,實現更好稽催管理。  為何選擇飛騰成為合作夥伴 1. 因應法規更版速度快 例如:前年就參與過「勞動事件法」功能講座,一年多來歷經多次不斷改善強化,功能更完善。 2. 許多客製議題竟是飛騰的套裝 飛騰在售前即能深入...

勞檢最怕數字對不上?考勤紀錄電子化,一次解決你的困擾!

Designed by Freepik 你知道員工考勤紀錄,要「保存滿5年」才可以丟嗎? 在企業人資管理的過程中,「考勤紀錄」一直是 HR 最頭痛的項目之一。傳統的紙本考勤管理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工整理,還容易發生資料遺失、計算錯誤等問題,紙本也可能受到物理性破壞如淹水、蟲害等。 當勞檢臨時到訪,若數據對不上,企業不僅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整理,甚至可能面臨罰款風險。 傳統考勤管理的三大困擾 📌  1. 紙本資料難以管理,整理起來超崩潰 企業的考勤紀錄需要長期保存,但紙本文件往往會因長時間存放而損壞、遺失,甚至佔據大量空間。每當 HR 需要查詢某位員工的出勤紀錄時,都得翻找成堆的資料,既耗時又容易出錯。 📌  2. 勞檢數據對不上,恐面臨罰款 根據勞基法規定,企業須保存至少 5 年的相關資料(人事、出勤、薪資…)紀錄,以備政府稽查。然而,傳統考勤紀錄往往存在對帳不準、計算錯誤、遺失資料等問題,若遇到勞檢,無法提供完整數據,可能會導致企業受罰。 📌  3. 人工計算工時,容易出錯、效率低 HR 每個月需要手動計算工時、加班時數、請假紀錄等,但一旦有遺漏或錯誤,將直接影響員工薪資計算,導致勞資糾紛。這不僅讓 HR 忙得焦頭爛額,也會影響公司內部管理的順暢度,其他交辦事項也無法顧及。   飛騰雲助理  | 人資考勤紀錄全面電子化,解決你的管理困境! 人力資源系統全面電子化,不僅讓考勤紀錄儲存雲端,更能讓管理程序進入自動化、雲端化,讓流程變得更輕鬆、員工人人自我管理出缺勤,人資更能依照系統打卡紀錄來統計結算薪資考績,事半功倍! 以下是5大導入 雲端考勤管理系統 的優勢: ✅  員工線上打卡 |透過APP或Web,考勤更精準 傳統的紙本打卡或刷卡機,容易產生漏打卡、異常紀錄等問題。透過飛騰雲助理,員工可使用手機 App 或 Web 端進行定位打卡,系統即時記錄出勤狀況,不僅減少人工誤差,也能確保資料完整。 支持多元打卡方式: ✔GPS定位打卡  ✔藍芽打卡   ✔打卡鐘串接(磁卡、指紋、人臉掃描等…) ─不同行業需求各自對應,讓員工打卡方便、主管也方便管理! ✅  自動提醒異常 |避免勞資糾紛 過去 HR 需要手動檢查異常出勤紀錄,現在系統可「自動偵測異常狀況」,並即時通知員工及主管,確保所有考勤紀錄都能獲得即時處理,排除掉人為疏漏,降低爭議發生率。 ✅  考勤輕鬆結算 |節省 ...